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克国稽罚〔20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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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疆昇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65020003000220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魏江艳 |
违法行为类型 |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经查,2013年2月26日10021号凭证反映,你公司转让一辆小汽车取得收入100,000.00元;2013年7月22日10033号凭证反映,转让一辆小汽车取得收入40,000.00元,计提增值税1,730.77元,多缴纳增值税961.54元。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之规定,2013年2月应补缴增值税1,923.08元,2013年7月应退增值税961.54元,同时调减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961.54元。2.购进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2014年11月20日10054号凭证反映,你公司取得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劳务名称设计费、抵扣进项税额3,622.64元。经调查核实,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劳务为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你公司管材厂改扩建项目工程设计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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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5-0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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