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禄丰税罚〔20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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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云南省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罗次分公司 |
注册号 | 53233100000241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辉 |
违法行为类型 | 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4079.70元,少缴房产税25493.58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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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项违法行为第1档裁量标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缴税款50%以下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14079.70元(少缴税款占比为14079.70÷339518.59×100%=4.1%〕)处以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039.85(14079.70×5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3项违法行为第1档裁量基准:“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5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房产税25493.58元(少缴税款占比为25493.58÷339518.59×100%=7.5%)处以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746.79(25493.58×50%)元。(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及《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9项违法行为的第1档裁量标准“涉案发票(其他凭证)在10份以下的,可以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以2份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于罚款200.00元。综上所述,对你公司少扣少缴(少缴)税款39573.28(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079.70元,少缴房产税25493.58元)元,处于罚款19986.64(7039.85+12746.79+2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原禄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3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原禄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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