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环富罚[2021]第20000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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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10040002276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叶来明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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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富罚[2021]第52号当事人: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来明通讯号:13968188681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上山村288号第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174783412021年4月2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新登环保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经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H型钢生产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油漆桶、漆渣等固废。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当事人产生的废油漆桶、油漆渣属于危险废物。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2021年4月2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在喷漆车间用彩钢板建设了一个约15平方米,无防渗和分质措施的危险废物仓库堆放钢材。将废油漆桶贮存在厂区南侧简易钢架棚内以及厂区西北侧简易库房(原空压机房)内,将油漆渣和包装袋贮存在厂区西北角(弃用的空压机房北面),废油漆桶部分包装袋的残液沉积在地面,且无任何“三防”措施。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21年4月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勘察图。本证据证明当事人将废油漆桶贮存在厂区南侧简易钢架棚内以及厂区西北侧简易库房(原空压机房)内,将油漆渣和包装袋贮存在厂区西北角(弃用的空压机房北面),废油漆桶部分包装袋的残液沉积在地面,且无任何“三防”措施的事实。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叶来明的调查笔录。本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事实。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本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4、现场照片20张。本证据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5、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本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审批情况。2021年4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环富罚告[2021]第52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及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3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10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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