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郓城迅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访客留言 管理档案

信用网址: 12584120.11315.com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15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郓市监处〔2015〕第706号
单位名称 山东郓城迅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号 37172520000766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陈红领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山东郓城迅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郓城县杨庄集镇后孙村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红领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销售;挂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5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变更登记仍从事半挂车生产经营业务,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于2015年3月份以4.3万元/辆的价格生产焊制半挂车用于销售,成本价为4.1万元/辆,已收取定金5000元,截止到案发时所生产半挂车尚处于半成品状态。对于该公司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生产半挂车的行为我局于2015年4月1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郓市监责改字【2015】05003号)限期办理变更登记。201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变更登记仍然在生产半挂车。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检查,证明当事人生产半挂车的事实。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及违法事实的具体过程。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信息。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据五: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对该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依法要求限期改正。2015年4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郓市监听字[2015]150665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有效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超范围经营生产半挂车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鉴于当事人生产的车为半成品,尚未产生危害后果,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依法对当事人处于低幅度处罚即罚款上限30%以下处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郓城县农业银行营业厅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郓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主送:山东郓城迅驰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抄报:本局各局长、法制科、车管所存档1份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05-04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享到:
绿盾在线
×
=合作留言=
绿盾业务合作
×
  • 马先生
    15652211315
  • 黄先生
    1565201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