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鼎地产有限公司 访客留言 申请认证

信用网址: 12675199.11315.com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16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19〕210016号
单位名称 江苏荣鼎地产有限公司
注册号 3200000000796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陈志明
违法行为类型 《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江苏荣鼎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8346949B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马鞍镇汤云工业集中区内2019年11月21日,我局接到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反映江苏荣鼎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的六合区雄州街道方州路以南A地块二、三期(1-6幢住宅、S3幢商业)综合管网项目已取得管线综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未按规定完成管线验线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完成,总管线长度约为9590.73米。2019年11月21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方晶、汤小明前往上述地址进行调查,经查明,该单位于2017年10月开始施工,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方州路以南A地块二、三期,建设综合管线项目(包含污水管、自来水管道、直埋线缆、中压天然气、电力管沟、雨水管道6个市政类型),均已完工,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管线综合建设工程验线结果表,不符合规划管理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核查通知书》(宁城法六〔2019〕800092号)。责令你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明、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信息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到我局接受处理。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行为。我局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19年11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19年11月21日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3.2019年11月2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核验后方可开工。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19年11月2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依据《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管线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对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并可能受到相应惩戒。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9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3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分享到:
绿盾在线
×
=合作留言=
绿盾业务合作
×
  • 马先生
    15652211315
  • 黄先生
    1565201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