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工商中处[2017]1350802170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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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
注册号 | 35080010002051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柏涛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和《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下列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十一)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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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4000元的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1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龙岩市新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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