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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慈市监处字[2021]71号
单位名称 张家界江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注册号 4308210000037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朱剑
违法行为类型 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充分认识到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等事实,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6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3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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