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绍税稽罚[202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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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企合浙绍总字第002313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静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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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1、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制造费用-电、其他”、“管理费用-其他”等科目中列支职工宿舍水、电、气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计38131.23元(其中:2016年度15581.07元,2017年度17595.91元,2018年度4954.25元),未进行纳税调整。2、2018年期间,在“管理费用-其他”明细科目中列支员工上、下班租车费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计3238.80元,未进行纳税调整。3、2017年期间,无合法入账凭证列支费用计19500.00元,未进行纳税调整。4、2018年5月期间,销售废物料(废镍网)取得含税收入431693.00元,至检查日止,未申报纳税,未进行纳税调整。5、2018年12月期间,通过向零星个体客户提供打小样业务,取得含税收入34314.98元,至检查日止,未申报纳税,未进行纳税调整。6、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明细科目中列支用于企业法人的家庭个人消费,其中:2016年17250元,2017年180620元,2018年3115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进行纳税调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2016年-2018年度应补缴增值税处以罚款65678.89元,对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罚款3283.94元,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罚款28750.00元,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以罚款152811.00元。以上合计处以罚款250523.83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绍兴市税务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24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绍兴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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