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价检处[2016]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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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18300001108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万娇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物比例超标仍执行环保电价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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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价检处〔2016〕32号当事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72103686地址:浙江省富阳市灵桥镇春永路188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003号)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16]93号)文件要求,本机关于2016年8月至9月期间,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12月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查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一)经营的机组台数及型号1*25MW+1*24.5MW+1*15MW(含垃圾炉),2015年上网电量50280.938万千瓦时,其中垃圾污泥上网电量13652.034万千瓦时,其余上网电量36628.904万千瓦时,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03%,氮氧化物超标排放年比例为4.24%,烟尘超标排放年比例为6.10%,均为超限值1倍以内;(二)经营的机组台数及型号1*12MW+1*20MW(含垃圾炉),2015年上网电量19190.398万千瓦时,其中垃圾污泥发电上网电量9503.8859万千瓦时,其余上网电量9686.5121万千瓦时。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年比例为0.04%,氮氧化物超标排放年比例为2.32%,烟尘超标排放年比例为12.63%,均为超限值1倍以内。在此期间,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及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的情况下,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仍执行了环保电价政策。共计多收价款249164.14元。上述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登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市物价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12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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