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旅)安监罚〔2018〕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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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宁波华艺服饰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20040000560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施云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华艺服饰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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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8月06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18年7月25日,我局执法按人员进行“铸安三号”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宁波华艺服饰有限公司未在公司内的柴油贮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员工在柴油贮槽附近使用电动自行车充电,产生了较大的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1页、现场照片若干,证明当事人未在公司内的柴油贮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员工在柴油贮槽附近使用电动自行车充电,产生了较大的安全隐患的现场情况;2、《询问笔录》2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在公司内的柴油贮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员工在柴油贮槽附近使用电动自行车充电,产生了较大的安全隐患;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8年08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无异议。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现结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则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20%以下确定…”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1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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