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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25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衢地税稽罚[2017]9号
单位名称 浙江天泽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8000000179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徐志民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天泽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于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3月15日对你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你公司“短期借款”科目反映2013年贷方年初数1050.00万元,为向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贷款,其中450.00万元月息0.6%,600.00万元月息0.615%。你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反映:2013年1月暂借马川川100.00万元、郑荣忠150.00万元借款,2月分别收回借款各100.00万元;2013年3月暂借浙江逸龙建设900.00万元借款,5月收回借款;2013年3月暂借方学俭100.00万元借款,5月收回借款;2013年6月暂借许俊良20.00万元借款,7月收回借款;上述暂借款与公司取得经营收入无关。你公司“财务费用”科目已列支上述暂借款按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贷款利率计算银行借款利息1505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你公司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上述与公司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未作调整,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0520.00元。上述应调增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0520.00元,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96198.30元,2017年1月自查申报201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801.00元(自查调增31395.20元减印花税594.2元),合计201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77519.3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69379.83元,已缴117845.63元(其中外地工程已缴11101.08元),多缴48465.80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以罚款,计金额3000.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衢州市地方税务局或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0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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