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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地税稽罚[2016]38号
单位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
注册号 3307010000336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陆扬
违法行为类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于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5月18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1.2012年度向中银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保险,合同标的共计166733.15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66.70元。2.2013年度向中银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保险,合同标的共计179572.84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79.60元。3.2014年度向中银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保险,合同标的共计119620.03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19.60元。(二)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1.2014年8月2号、4号凭证在工会经费中支付给韦**业务费11940元;段**培训费2945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6978.40元。2.2014年在业务招待费中购买土特产等物品,合计金额84476元,用于赠送外单位个人礼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6895.20元。以上违法事实由税务稽查签证、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查补税费计算表、个人所得税计算表、工资发放清单、车辆保险清单、相关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我局已于2016年5月19日书面告知了税务行政处罚有关事项,你单位未提出异议。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的规定,对少缴印花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32.95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1936.8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169.7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金华市地税局开发区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或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06-20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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