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黄市监处字[2021]165号 |
---|---|
单位名称 |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 |
注册号 | 44010100020099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海文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714253245D;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88号法定代表人:黄海文;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13602427398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88号2021年2月3日,本局在我区范围内的时代天韵小区的部分电梯轿厢内和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总部经济区A1栋1号电梯轿厢内的广告镜框页面上发现标题为《关于“伟哥”商标独占许可给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使用的严正声明》(以下称《声明》),该《声明》的内容涉及当事人生产的“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产品。经初步调查确认,《声明》中的“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为处方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存在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2021年2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3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华语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全国34个大中城市的部分小区电梯媒介空位发布404块处方药广告,广告费用22394元;委托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全国37个大中小城市的部分小区电梯媒介空位发布499块处方药广告,广告费用29870元。上述处方药广告发布前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和批准,其以“严正声明”的形式,对处方药品商标名称“伟哥”、商品名“金戈”和处方药通用商品名称“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进行广告宣传。经统计,上述发布的全国大中小城市共计54个,广告费用共计5226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1份、药品生产许可证1份、现场笔录1份、涉案广告图片3份、授权委托证明书1份、委托书1份、身份证2份、《药品再注册批件》1份、商标注册证2份、授权书1份、核准商标转让证明1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1份、《伟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续签及变更协议》1份、涉案药品的外包装图片16页、《询问笔录》3份、国家药品监督局网站下载的数据查询资料9份、微信记录3份、《维权声明发布合同》2份、《实际上刊点位表》、《完工报告》各1份、《白云山发布数量汇总表》1份、《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定向广分》发布数量汇总表1份、《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城市发布广告图片、整改报告1份等证据证明。2021年6月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黄市监告字〔2021〕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和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当事人作为涉案处方药生产企业,其以推销为目的药品宣传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相关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方得发布;且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综上,当事人作为涉案广告广告主,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存在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二是存在在非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广告主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在非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按照两个违法行为吸收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义务性条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主观、客观因素和配合调查、问题整改情况。本案的最后量罚上,应侧重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给予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确保裁量的合法与合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决定对当事人违反广告法的行为给予减轻的裁量处罚,具体处罚意见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800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8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8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多>>视频联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