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工商处字[2017]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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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 |
注册号 | 44010100020099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海文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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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营业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88号负责人:朱少璇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主营项目类别:医药制造业。2017年5月8日,本局接到上级交办线索,称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涉嫌广告违法,遂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国有公司,成立于1973年,主营医药制造。当事人自行制作“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药片广告,于2016年12月1日与广东《药店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该公司在其编辑出版的《第一药店*财智》纸媒上发布该广告,广告费用为37500元。2016年12月5日,《药店周刊》期刊所属的《第一药店*财智》上发布了四个版面的广告,包括“白云山伟哥——金戈”“找金戈,做真男人,真的很简单!”两个大标题及科普ED知识,介绍“金戈”产品药效、价格、服用方法等内容的广告,包括有“惊!ED患者达1.4亿”“恐!ED有四大危害”“喜!ED可以治疗,甚至治愈”“金戈与原研药等效”“采用美国FDA与欧盟标准评价”“价格亲民,造福更多ED患者”“金戈50毫克,推荐剂量更安全”“ED≠肾虚”“滥服补药=断送健康”“吃动物器官≠壮阳”“科学临床验证:金戈挺你”“走出误区,正确认识金戈”“金戈相伴,科学用药更性福”等多个板块的内容。这四个版面的内容,与当事人在2016年1月18日被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药品广告内容不符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加以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接受调查的人员的身份。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2.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广告部部长林显伟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广告合同、广告费发票、纸媒资料等证明了当事人在《第一药店*财智》纸媒上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以及相应的广告费用情况。3.对广东《药店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行政主管焦黎明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广东《药店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接受当事人委托,在《第一药店*财智》纸媒上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以及相应的广告费用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第一药店*财智》纸媒、《药品广告审查表》证明了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符合的事实。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承认了在《第一药店*财智》纸媒上发布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内容不符合的药品广告的违法事实,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深刻认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2017年6月19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没有申请听证,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本局认为,当事人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销量,在《第一药店*财智》纸媒上发布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内容不符合的药品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药品广告,并处罚款7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27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7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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