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访客留言 申请认证

信用网址: 12949384.11315.com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历史第27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开市监工商处字[2016]60号
单位名称 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1080000074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鄂宏达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侵权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才汇街4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潮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燃料油销售(不含成品油);沥青及其制品销售;润滑油批发;钢材批发;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五金产品批发;金属制品批发;仪器仪表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劳动防护用品批发;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装卸搬运;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化工产品检测服务;水上运输设备批发;应急救援器材修理;专用设备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成品油批发(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部门核发许可证或批文为准);成品油(柴油)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酒类批发;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提供港口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装卸、堆存、及装拆箱等简单加工处理服务;船舶补给供应服务;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收集、贮存、处理(港口、船舶)含油废水;预包装食品批发;化工产品批发(含危险化学品;不含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2016年1月6日,当事人接到中国海警局南海分局需要购进一批润滑油的报价邀请电子邮件,具体为:长城卓力L-HM46(170KG)润滑油1桶、长城卓力L-HM32(170KG)润滑油1桶、长城卓力L-HM68(170KG)润滑油1桶、长城卓力L-HM100(170KG)润滑油1桶、长城CH-4柴油机油(15W-40)(170KG)1桶、长城卓力L-HV46(170KG)润滑油1桶、长城通用锂基润滑油脂3号(170KG)2桶、长城通用锂基润滑油脂2号(170KG)2桶、长城通用锂基润滑油脂1号(170KG)2桶、比泽尔专用冷冻机油BSE170(10L)2罐、比泽尔专用冷冻机油BSE32(10L)2罐、MOBILGARD312柴油发动机油(200L)1桶、长城中速船用机油(4012)(170KG)50桶。1月8日,当事人向中国海警局南海分局书面提供了报价。当天,中国海警局南海分局接受当事人报价,确定向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1月11日,上述商品送达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77号新洲海警码头,由于未通过验收,中国海警局南海分局拒绝签收。1月12日,中国海警局南海分局邀请“长城”润滑油商标持有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对上述润滑油进行鉴定。1月15日,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具《现场鉴定证明》,认定上述商品中的1桶长城卓力L-HM46(170KG)润滑油、1桶长城卓力L-HM68(170KG)润滑油、1桶长城卓力L-HM32(170KG)润滑油、1桶长城卓力L-HM100(170KG)润滑油、50桶长城中速船用机油(4012)(170KG)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标注册证为:第4309068号及第4309069号)。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长城卓力L-HM46(170KG)润滑油每桶销售价格2600元,共1桶,总计2600元;长城卓力L-HM32(170KG)润滑油每桶销售价格2550元,共1桶,总计2550元;长城卓力L-HM68(170KG)润滑油每桶销售价格2700元,共1桶,总计2700元;长城卓力L-HM100(170KG)润滑油每桶销售价格3000元,共1桶,总计3000元;长城中速船用机油(4012)(170KG)每桶销售价格2800元,共50桶,总计140000元。以上侵权商品合计150850元。当事人提供了证据以证明其通过广州市能润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海警局南海分局供货。当事人辩称,当事人未参与涉案商品的运输及验收,是本案受害者之一,当事人对涉案货权归属保留意见,并提出本案交由中国石化系统内部处理。当事人于2016年5月9日,在本案涉案商品强制措施到期时,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对扣押物品不予接收的声明》,告知我局其不接收涉案物品,但可在商标权利人的监督下,对涉案物品进行销毁。我局认为,当事人与中国海警局南海分局供货关系已确立,交易事实存在,中国海警局南海分局是本案的受害人,涉案商品已确认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商品的物权应归属当事人,而商标权利人并未提出转为民事处理的申请,本案不应当交由中国石化系统内部处理。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2016年10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开市监西处告字〔2016〕第01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当事人提交了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报价单且经查证属实,当事人提交了侵权商品的采购合同且已真实履行,当事人因相关交易出现纠纷而未取得对应的发票,涉案商品的供货方广州市能润贸易有限公司是一个合格的商事主体,上述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20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0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享到:
绿盾在线
×
=合作留言=
绿盾业务合作
×
  • 马先生
    15652211315
  • 黄先生
    1565201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