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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历史第31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从市监处字[2021]30号
单位名称 广州佳怡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1050000732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谢根发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市场监管太处字【2021】1号当事人:广州佳怡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618612615R法定代表人:谢根发成立日期:1994年10月13日经营范围:食品制造业住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丰盈路丰盈四巷1号厂房D2020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丰盈路丰盈四巷1号厂房D的广州佳怡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向当事人送达1份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0-A-3568),生产现场及仓库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无蔗糖营养蛋白质粉(生产日期:2020-01-07),仅在留样室发现有2罐留样。当事人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备查。为查清案情,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于2020年11月4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广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7日生产了无蔗糖营养蛋白质粉92罐,其中2罐用于出厂检验,2罐用于留样,余下88罐全部销售给白云山星群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编号为NO:2020-A-3568的检验报告显示,所检的无蔗糖营养蛋白质粉在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如下:当事人生产的无蔗糖营养蛋白质粉在外包装显眼位置中所标示的“无蔗糖营养蛋白质粉”与“固体饮料”未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要求。当事人生产的无蔗糖营养蛋白质粉在标签信息中未标示所强调成分“非转基因大豆分离蛋白”的添加量或者在成品中的含量,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要求。当事人生产的无蔗糖营养蛋白质粉标签信息中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小于4mm,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生产的无蔗糖营养蛋白质粉标签信息中未正确标示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5.3“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的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罐。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无蔗糖营养蛋白质粉的生产成本为7.36元/罐,销售价格为12.55元/罐。当事人销售88罐涉案食品给广州白云山星群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为456.72元,货值金额1104.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谢根发的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受委托人李志广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2020年9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无蔗糖营养蛋白质粉的现场情况;3、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广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经过;4、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报告书编号:NO:2020-A-356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无蔗糖营养蛋白质粉标签不合格的事实及报告送达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过程记录复印件、白云山星群系列OEM产品三方协议复印件各1份、成本核算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无蔗糖营养蛋白质粉的数量、成本;6、当事人提供的召回通知1份、召回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召回涉案无蔗糖营养蛋白质粉的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无蔗糖营养蛋白质粉的货值。2021年1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从市场监管太处告字【2021】第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不存在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1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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