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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历史第31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从市监处字[2022]51号
单位名称 广州佳怡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1050000732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谢根发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标签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广州佳怡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618612615R住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丰盈路丰盈四巷1号厂房D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根发注册资本:叁佰陆拾伍万捌仟伍佰叁拾柒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94年10月13日营业期限:1994年10月1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食品制造业2021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转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工单,投诉人称在拼多多店铺“人人安康”店铺购买到当事人生产的“复合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32g)”标签标注能量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诉求赔偿。接到该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8月10日、2021年10月18日来到位于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丰盈路丰盈四巷1号厂房D的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食品,且当事人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并于2021年8月11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本案由于案情复杂,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第一次延期,由2021年11月9日延长至2021年12月8日,后由于情况特殊,涉及到企业全面停产停业,中间无法确定负责人配合调查等原因,经过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本案第二次延期,由2021年12月9日延长至2022年4月7日。经查明,“复合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2g×16袋/盒;生产日期:2020.08.15;生产批号:200801;保质期至2022.08.14)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该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识信息为:能量1110千焦(kj)/100克(g);蛋白质7.5克(g)/100克(g);脂肪0克(g)/100克(g);碳水化合物85.3克(g)/100克(g);钠180毫克(mg)/100克(g)。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三)“关于能量及其折算”的规定: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并进行加和。上述食品的能量值标示为“1110千焦(kj)/100克(g)”,能量计算值为“1577.6千焦(kj)/100克(g)”,能量标示值与能量计算值不符合且存在较大偏差。(依据上述问答中表2: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最终计算结果为:7.5×17+0×37+85.3×17=1577.6)。当事人于2021年7月27日将上述食品进行了“营养成分表”的送检工作,检测报告结果为“能量:1574kj/100g;蛋白质:7.23g/100g;脂肪:0.2g/100g;碳水化合物:84.9g/100g;钠:254mg/100g”。当事人标签标示的能量值为1110kj/100g,实际检测的能量值为1574kj/100g,实际能量值≥120%标示值;当事人标签标示的钠含量为180mg/100g,实际检测的钠含量为254mg/100g,实际钠含量值≥120%标示值。上述标签标示超出了允许的误差范围。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于2020年8月15日共生产涉案食品1815盒,取样18盒,其余1797盒全部销售给广州白云山和黄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3.5元/盒,涉案食品货值为6289.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289.5元。当事人开展了涉案食品的召回工作,共召回891盒,并进行了销毁工作。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2021年8月10日、2021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2份、2021年10月18日现场照片2张、《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的情况;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经过;4、当事人和广州白云山和黄医药有限公司《合作协议》1份,证明上述当事人和广州白云山和黄医药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加工合作关系;5、涉案食品生产记录1份,证明涉案食品生产情况;6、当事人销售出库单1份,证明涉案食品的销售情况;7、当事人送检的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FGZ***********),证明涉案食品营养成分实际检测值情况;8、当事人向广州白云山和黄医药有限公司发出的召回通知书1份、退货单1份、不合格品销毁记录1份、销毁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已经对涉案食品开展了召回工作并予以了销毁;9、2021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厂房已无涉案食品或食品标签不合格的同类食品;10、全国12315平台投诉工单1份、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订单截图1份、拼多多网店“人人安康”网上公示的工商资质信息1张、涉案食品外包装图片3份,证明投诉人购买食品的来源情况和食品标签标示情况。2022年3月1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告字[2022]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综上,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三)项关于能量计算值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6.4“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表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4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0.6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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