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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历史第39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荔市监处字[2021]100号
单位名称 广州白云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101000011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刘劲涛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白云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赛坝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661191P;法定代表人:刘劲涛;《药品生产许可证》证号:粤20160095;生产范围: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直接口服饮片(三七粉、羚羊角粉)。2020年9月14日、10月12日,本局先后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两份《关于对抽检不合格药品核查处置的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0]771号、840号),后附当事人生产的葶苈子(批次:YPA9D0001)、制白附子(批次:YPA8A0001)、制天南星(批次:YPA9D0003)、炙甘草(批次:YPA9G0001)的检验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2020CZY0142、2020A-00473C、2020A-00399C、2020CZY0174)。来函要求本局将上述检验不合格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开展后续核查处置工作,如发现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指定本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管辖。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涉案葶苈子(批次:YPA9D0001)、制白附子(批次:YPA8A0001)炙甘草(批次:YPA9G0001)的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2020年11月-12月期间,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分别对涉案葶苈子(批次:YPA9D0001)、制白附子(批次:YPA8A0001)、炙甘草(批次:YPA9G0001)进行了复检,并陆续出具了复验检验报告,复检结果均为不合格。本局分别于2020年11月30日、12月14日、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三份复检不合格报告。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劣药,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经区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从事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生产的制白附子(批次:YPA8A0001),经佛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0A-00399C),其“浸出物”项的标准规定为:不得少于15.0%,检验结果为:6.5%(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2020A11148),结果仍为浸出物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生产的制天南星(批次:YPA9D0003),经佛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0A-00399C),其含量测定项的标准规定为:按干燥品计算,含总黄酮以芹菜素(C15H10O5)计,不得少于0.050%;但其检验结果为:0.038%,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当事人生产的葶苈子(批次:YPA9D0001),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0CZY0142),其含量测定项的标准规定为:按干燥品计算,南葶苈子含槲皮素-3-O-β-D-葡萄糖-7-O-β-D-龙胆双糖苷(C33H40O22)不得少于0.075%;但其检验结果为:0.046%,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并出具了复验检验报告(编号:2020A11152),结果仍为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生产的炙甘草(批次:YPA9G0001),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2020CZY0174),其含量测定项的标准规定为:甘草苷,按干燥品计算,含甘草苷(C21H22O9)不得少于0.50%;但其检验结果为:0.16%,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并出具了复验检验报告(编号:2020A11736),结果仍为含量测定甘草苷项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18年1月30日生产涉案制白附子(批次:YPA8A0001)211.5千克,销售了211.5千克,销售金额为20564元;后召回35.205千克,现库存有35.205千克,实际销售数量为176.295千克,实际销售金额16921.77元。综上,涉案制白附子货值金额为20564元,违法所得16921.77元。当事人于2019年4月19日生产制天南星(批次:YPA9D0003)151.5千克,销售了149.5千克,销售金额为11369.4元;未销售库存为2千克(单价:70.7元/千克);后召回27.275千克,现库存有29.275千克,实际销售数量为122.225千克,实际销售金额9207.35元。综上,涉案制天南星货值金额为11510.8元,违法所得9207.357元。当事人于2019年4月17日生产葶苈子(批次:YPA9D0001)285千克,销售了281千克,销售金额为7758.54元;未销售库存为4千克(单价:15.9元/千克);后召回46.909千克,现库存有50.909千克,实际销售数量为234.091千克,实际销售金额6685.3元。综上,涉案葶苈子货值金额为7822.14元,违法所得6685.3元。当事人于2019年7月4日生产炙甘草(批次:YPA9G0001)411千克,销售了155.5千克,销售金额为4530元;未销售库存为255.5千克(单价:26元/千克);后召回0千克,现库存有255.5千克,实际销售数量为155.5千克,实际销售金额4530元。综上,涉案葶苈子货值金额为11173元,违法所得4530元。根据当事人的销售单据和询问笔录,确定当事人已售和未售的上述四个批次的药品货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3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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