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富)市监罚处字〔2019〕0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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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杭州东洲九芝斋食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18300002115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霖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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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以上查明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清明馃(芝麻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清明馃(芝麻味)的货值金额较小,且能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计人民币5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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