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永公(东)行罚决字[2020]026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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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72300000632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胡桂荣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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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5月1日以来,永康市东城街道总部中心金碧大厦6楼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雇佣流动人口在公司内务工,作为用人单位的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将流动人口的身份信息报送至派出所等管理部门,于2020年8月19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新力门业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并责令限期三日内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永康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2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永康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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