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塔地国稽罚〔2017〕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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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额敏糖业分公司 |
注册号 | 65422114000017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车军生 |
违法行为类型 | 1.2015年10月,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额敏糖业分公司将购买农机配件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金额19007.74元。因农机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之规定,对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额敏糖业分公司将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行为,转出进项税额19007.74元。2.2015年10月,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额敏糖业分公司支付ERP项目组老师赴额敏培训费用2426元,原始凭证上取得的的发票为老师个人的飞机票、保险费、车票等个人费用,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之规定,对该公司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行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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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5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1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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