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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甬环宁罚[2021]30号
单位名称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0000000283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盛峰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宁罚〔2021〕30号当事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39804法定代表人:刘光华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141号301室我局于2021年4月24日对你公司建设的浙江宁海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经查,浙江宁海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位于宁海县大佳何镇涨坑村,于2016年11月取得《关于的审批意见》(宁环建[2016]157号),由你公司承揽建设,2018年4月开始施工,目前正处于主体施工期。2021年4月24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施工人员正在对导流泄放洞内出口段的混凝土块(导流泄放洞混凝土衬砌施工过程中产生)进行清理。导流泄放洞上游粗坑沟和龙潭沟的山水,进入导流泄放洞后,对上述混凝土块进行冲刷,冲刷后产生的碱性废水未经治理直接排入下游涨坑溪,最终排入石门溪。我局执法人员对导流泄放洞排放的碱性废水采样送检,经监测,上述废水pH10.85,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证实:1、2021年4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张,证明你公司当日施工情况、废水排放及采样现场情况。2、2021年4月24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了你公司施工地址、施工情况及废水采样现场情况。3、2021年4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张,通过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实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4、2021年4月25日监测报告1份(宁环监(2021)水字第037号),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5、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承揽建设浙江宁海抽水蓄能电站项目。6、其他证据: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等。2021年4月30日,我局作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环宁罚告字〔2021〕3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3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56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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