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运罚决字[2019]第33112351191000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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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遂昌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112300000334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学信 |
违法行为类型 | 遂昌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运输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处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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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09月11日14时48分,遂昌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钓三线5K+600M路段巡查时,发现浙K.U6435危险货运车辆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并对该车驾驶员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2019年09月11日14时48分驾驶员驾驶浙K.U6435危险货运车辆从龙洋装运176瓶瓶装液化气至下杭山民丰液化气公司,途径钓三线5K+600M路段车上无押运员押送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驾驶员驾驶浙K.U6435危险货运车辆在运输途中脱离押运员监管,公司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浙K.U6435危险货运车辆所属单位为遂昌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遂昌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运输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遂昌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8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遂昌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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