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绍越公(府)行罚决字[2021]004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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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60000011908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庞欣元 |
违法行为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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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1月25日下午14时20分许,府山派出所民警在浙江省绍兴市海塘路75号的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化学品过氧化氢的数量、流向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卧龙电气集团浙江灯塔电源有限公司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府山派出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03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府山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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