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南(消)行罚决字〔2021〕01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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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奥托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00000005090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许兵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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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定业新村的浙江奥托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奥托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金华市建设银行罚没款专户(账户:3300167673505615333864031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2021年11月16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05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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