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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28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环罚字[2018]99号
单位名称 浙江恒越绢纺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42400000279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鲍云庆
违法行为类型 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
行政处罚内容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99号当事人:浙江恒越绢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146780687A地址:海盐县于城集镇法定代表人:鲍云庆2018年5月21日,海盐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县于城集镇的浙江恒越绢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织物染色加工建设项目涉嫌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本局决定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1997年4月注册成立,2018年3月新增添生产设备从事织物染色加工生产,产量约为60吨/月。该建设项目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8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当事人在改正此违法行为的同时,需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好日常的维护和管理,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各项工作符合环保要求。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3.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4.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事实;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6.企业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设备价值情况;7.环评报告、批复、验收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情况;8.染整流程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情况;9.裁量系数确定表、调整系数确定表各1份;证明自由裁量计算情况。本局于2018年8月9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8月9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理由:1.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当天停止生产,并拆除设备,5月底全部完成搬离清场;2.公司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属于初犯,积极改正。要求免于处罚。8月27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28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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