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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环罚字[2017]141号
单位名称 浙江恒越绢纺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42400000279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鲍云庆
违法行为类型 采取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8月3日,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和嘉兴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县于城镇的浙江恒越绢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采取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决定于2017年8月3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1997年4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绢丝绸坯布精练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2017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初沉池西侧底部有一直径15厘米的白色PVC管连通公司总排放管,初沉池出来的废水和二沉池的废水混合后排入污水管网。排放的废水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480mg/L,氨氮浓度为76.2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7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和委托污水处理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和委托污水处理设计单位的身份;2、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2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2人)身份;3、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4、委托书2份,说明案件委托情况;5、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照片6份;证明当事人采取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审批;7、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8、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污染物排放超标及报告送达情况;9、投资项目变更通知书;证明项目变更情况;10、裁量系数确定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计算情况。本局于2017年11月10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2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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