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盐综执罚决字[2017]250号 |
---|---|
单位名称 | 浙江恒越绢纺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42400000279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鲍云庆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恒越绢纺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演练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盐综执罚决字[2017]250号现已查明,当事人浙江恒越绢纺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01日下午接受我局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定期组织演练。执法人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记录,并向当事人当场发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限改决[2017]于016号),要求于2017年06月14日前完成整改。2017年06月1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恒越绢纺有限公司进行复查,确认其已完成整改。当事人虽已改正,但其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已构成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2017年06月01日下午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1页,经公司职员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事实;(2)2017年06月01日下午向当事人发出的《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限改决[2017]于016号)1份1页,经公司职员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已收到该决定书并知道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3)2017年06月12日上午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复查)1份1页、照片2页4张,证明了当事人对我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限改决[2017]于016号)中所列问题已经整改的事实;(4)2017年06月12日制作的受委托人马军明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2017年06月01日下午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及当事人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事实,以及2017年06月12日上午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安全生产复查及复查时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用于证实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2017年06月12日提取的当事人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整改后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材料。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7年7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7]于0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故我局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1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更多>>视频联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