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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环罚字[2017]154号
单位名称 浙江恒越绢纺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42400000279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鲍云庆
违法行为类型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8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决定于2017年8月26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浙江省海盐县于城镇,1997年4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绢丝绸坯布精练加工,目前产量约100万米/月。定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和静电处理后高空排放。2017年8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精炼车间停止生产,废水处理站集水池排放恶臭气体。污水处理设施东侧厂界采集的样品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臭气浓度最大值为39,超过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标准的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7年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4、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事实;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6、检测报告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污染物排放及报告送达情况;7、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本局审批和验收;8、裁量系数确定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计算情况。本局于2017年10月2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万壹仟叁佰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海盐县工商银行(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2040900290136001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0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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