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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环罚字[2017]155号
单位名称 浙江恒越绢纺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42400000279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鲍云庆
违法行为类型 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亚麻生产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决定于2017年8月26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浙江省海盐县于城镇,1997年4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绢丝绸胚布精练加工,目前产量约100万米/月。当事人年加工1000吨绢丝绸坯布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1年5月通过本局审批。2012年9月通过本局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2017年3月,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亚麻生产项目,并于2017年5月正式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排入管网,目前产量45吨/天。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7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4、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事实;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6、年加工1000吨绢丝绸坯布生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与评价报告表;证明当事人年加工1000吨绢丝绸坯布生产技改项目已通过本局审批和验收;7、裁量系数确定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计算情况。本局于2017年10月2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0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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