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盐环罚字[2016]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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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恒越绢纺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42400000279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鲍云庆 |
违法行为类型 | 服装水洗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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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6]134号当事人:浙江恒越绢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424146780687A地址:海盐县于城镇法定代表人:鲍云庆2016年7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服装水洗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决定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于城镇,1997年4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绢丝绸胚布精炼加工生产。年加工1000吨绢丝绸胚布生产技改项目于2011年5月经本局审批同意建设,2012年9月通过环保验收。目前年加工产量为100万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入网,定型废气通过水喷淋及静电除尘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当事人于2015年5月将原服装车间475平方米厂房出租给董文秀,2015年11月将原制绵车间800平方米厂房出租给沈云峰,2016年1月将制绵车间1100平方米厂房出租给周平,董文秀、沈云峰、周平三人分别利用承租的厂房及设备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服装水洗生产建设项目并正式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统一收集后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管网。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6年7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3、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4、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服装水洗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事实;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县环境保护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1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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