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盐公(于)行罚决字[2017]110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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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恒越绢纺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42400000279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鲍云庆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恒越绢纺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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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9月24日,浙江恒越绢纺有限公司向海盐金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于2017年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浙江恒越绢纺有限公司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海盐县支行(帐号:19360101040008567)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海盐县县公安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海盐县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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