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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环罚字[2017]162号
单位名称 浙江恒越绢纺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42400000279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鲍云庆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决定于2017年8月20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浙江省海盐县于城镇,1997年4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绢丝绸坯布精练加工,目前产量约100万米/月。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平均每天排放量为1000吨。2017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正常,污水经处理后排入管网,入网口采集的废水样品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氨氮浓度为63.3mg/L,超过DB33/887-2013《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限值》的0.81倍。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7年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现场负责人身份;4、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6、检测报告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及收到报告日期;7、当事人2017年7月污水量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2017年2月污水入网量;8、排污核定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排污量核定及应缴排污费计算情况;9、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2份、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评价报告备案意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本局审批;10、裁量系数确定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计算情况。本局于2017年10月2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0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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