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富公(消)行罚决字〔2017〕0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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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杭州金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18300004658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晓华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金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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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杭州金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金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富阳支行(账号:33001617227053006104001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富阳区大队2017年4月18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富阳区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18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富阳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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