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绍越公(消)行罚决字〔2016〕0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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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00000005282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海明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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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北路289号)部分常闭式防火门敞开着,非首次发现且当场立即整改,该行为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八条,决定给予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2016年8月2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02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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