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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人社监罚字[2016]9号
单位名称 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8220000134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潘雪琪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案
行政处罚内容 被行政处罚人:浙江鼎航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住所):常山县辉埠新区经查,被行政处罚人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被行政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二)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两千元。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或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常山县人力社保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05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常山县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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