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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历史第15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乐地税稽罚[2018]20号
单位名称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30000004629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郑波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1.签订合同时未按规定品目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情况:2014年签订广告合同3份,金额合计368266.00元,未按合同签订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应补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184.20元。2015年签订广告合同3份,金额合计105000.00元,未按合同签订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应补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52.50元。2016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3份,金额合计6050000.00元,未按合同签订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应补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6050.00元。以上证据详见《各类合同(应补印花税)》及证件复制(提取)单(编号26-3)所附的证据材料。2.在应付工资、职工福利费中发放的半年度奖金、高管奖励、高温补贴、各类卡券等未并计收入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014年度支付职工薪酬30494000.96元,发放应并计入职工薪酬的职工福利费2138767.49元。2014年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081855.60元,已代扣代缴2436054.32元,少代扣代缴645801.28元。证据详见《2014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缴已缴个人所得税汇总表》及证件复制(提取)单(编号26-4、26-7)所附的证据材料。2015年度支付职工薪酬30561141.30元,发放应并计入职工薪酬的职工福利费1353038.00元。2015年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545330.78元,已代扣代缴2435344.09元,少代扣代缴109986.69元。证据详见《2015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缴已缴个人所得税汇总表》及证件复制(提取)单(编号26-5、26-8)所附的证据材料。2016年度支付职工薪酬29985123.94元,发放应并计入职工薪酬的职工福利费3084795.71元。2016年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744965.30元,已代扣代缴2523124.26元,少代扣代缴221841.04元。证据详见《2016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缴已缴个人所得税汇总表》及证件复制(提取)单(编号26-6、26-9)所附的证据材料。于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6月22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3号)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你单位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88814.51元,对少缴的印花税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143.35元。以上经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无异议。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03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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