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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余公路罚[2020]03(41)10643号
单位名称 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20000002287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瑶法
违法行为类型 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08月17日,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C9076在X201330281胜堰-周东K3+7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20年04月29日21时03分车号为浙BC9076的车辆行驶在X201330281胜堰-周东K3+7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3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9790千克,超限279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8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64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宁波市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7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宁波市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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