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税稽罚[202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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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新颜物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18100007662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胡宇全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新颜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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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6-2018年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上述借款合同金额具体为:2016年450万元、2017年515万元、2018年660万元。2、你单位2016-2018年存在非生产经营用高标汽油入账列支及抵扣进项税的情况,金额合计472381.02元、进项税额合计80304.76元、价税合计552685.78元,上述入账汽油金额具体为:2016年6月入账金额合计124897.24元、进项税额合计21232.53元、价税合计146129.77元;2017年1月入账金额合计102268.46元、进项税额合计17385.63元、价税合计119654.09元;2018年1月入账金额合计245215.32元、进项税额合计41686.6元、价税合计286901.92元。上述高标汽油费用,你单位均已在入账的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上述高标汽油进项税均已于入账当月认证抵扣,未进项转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处罚决定:针对违法事实1,经计算,应补缴印花税2016年225元、2017年257.5元、2018年3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印花税812.5元处50%的罚款,计406.25元。针对违法事实2,经计算,应补缴增值税80304.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21.33元、企业所得税115482.98元,应补缴税款合计201409.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税款201409.07元处50%的罚款,计100704.54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杭州市税务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2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杭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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