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30220033000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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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分公司 |
注册号 | 33010000005701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马晓冬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分公司涉嫌将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液体排入排水管(沟)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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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02月27日10时50分,我局灵隐中队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分公司在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黄龙快速公交站内将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液体排入排水管(沟)。经查明,2020年2月22日,当事人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分公司在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黄龙快速公交站内检修车辆时将柴油漏到地面(约2平方米),当事人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置,导致柴油流入雨水口。2020年2月27日10时50分,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处雨水口内有残存柴油,其中有部分柴油经雨水口内壁渗入沿山河,污染河面2平方米。经核实,当事人所用柴油为混合动力车辆所使用的车用柴油,根据车用柴油国家标准(GB19147-2016)的规定,车用柴油属易燃液体。当事人行为属将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液体排入排水管(沟)。被查处后,当事人于2020年3月1日17时前将被柴油污染的雨水口内壁及管道进行了清洗,并将污染河面的油污清理干净。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将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液体排入排水管(沟)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将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液体排入排水管(沟)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3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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