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拱公(祥)行罚决字[2019]522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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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分公司 |
注册号 | 33010000005701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马晓冬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分公司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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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市拱墅区汽车北站公交中心站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该公交中心站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于2019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电车分公司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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