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富公(三)行罚决字[2017]112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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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天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 |
注册号 | 33018300000534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袁建林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市富阳区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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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3月10日,天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在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澄宇环保有限公司矿区进行爆破作业,未按规定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并进行验收签注后三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于2017年3月14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天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富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富阳区区公安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22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富阳区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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