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公(消)行罚决字〔2016〕00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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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新昌县白云大酒店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62400000103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亚明 |
违法行为类型 | 新昌县白云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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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你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决定给予新昌县白云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新昌支行(帐号:525201040066433,帐户:新昌县预算外资金收费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2016年6月17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6-17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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