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绍市地税稽罚字[2015]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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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60000003059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孙爱保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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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经我局于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9月18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一)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涉税违法事实1、经核实2012年企业位于104国道以西、上大路以北、城北河以南土地使用面积为33946.80平方米,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07361.60元。2、经核实2013年企业位于104国道以西、上大路以北、城北河以南土地使用面积为33946.80平方米,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07361.60元。3、经核实2014年企业位于104国道以西、上大路以北、城北河以南土地使用面积为33946.80平方米,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07361.60元。(二)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支持:1.被检查人提供的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份共6页、税友龙版中取得的被查企业2012-2014年土地使用税申报资料以及税源信息土地资料4页,用以证明被检查人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事实。2.本局对被检查人现财务负责人任兴祥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用以证明被检查人在2012-2014年度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事实。3.本局制作的《税务稽查签证》及《工作底稿》各1份共2页用以证明被检查人确认上述违法事实的事实。4.被检查人向本局递交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份共2页,用以证明被检查人的主体资格。5.被检查人提供的2012-2014年度财务报表6份6页、2012-2014年汇算清缴报告3份53页,用以证明被检查人未对上述违法事实自行纠正的事实。6.本局《税务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以证明本局实施税务检查和调取证据等程序的合法性。二、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参照《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四条基准,因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检查,故按少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款百分之五十的基准进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12-3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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