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食药监药罚[20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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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遂昌县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112300000318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林正云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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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遂昌县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已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应依法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劣药“白芍”4.92kg(详见没收物品凭证);2、没收销售劣药违法所得人民币193.20元;3、处以劣药货值金额二倍罚款,计人民币800.00元;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993.2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遂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4-11-05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遂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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