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绍柯公(兰)行罚决字[2017]156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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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绍兴咸亨热电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60040000763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金良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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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咸亨热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购入留存硝酸银溶液用于实验,登记入库80.836克,而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购买使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向公安机关报备,直到2017年11月16日13时00分,被兰亭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咸亨热电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兰亭派出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1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兰亭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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