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丽税二稽罚[20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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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裕昌冶金贸易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112300000106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涂艳丽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裕昌冶金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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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公司2017年11月取得沁阳市瑞钰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发票号码:00754277-00754289、00759617-00759643,发票金额3952977.60元,税额672006.40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沁阳市税务局证实虚开。上述发票对应的货物系由你公司实际经营人潘树长2017年9月通过刘经理与沁阳市瑞钰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10月份,你公司客户指定的接受单位陆续收到煤炭。你公司通过潘树长个人账户陆续将4088890元煤款支付给刘经理指定的李敏个人账户。11月份,又通过公司账户向沁阳市瑞钰物资有限公司支付4090000元煤款,这部分款项通过张同玲、朱国元回流到潘树长个人账户。11月17日,你公司通过公司账户支付瑞钰公司534984元尾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取得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60000元的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4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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