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丽税二稽罚[2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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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顺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112300000548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叶东平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顺丰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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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该案件属于协查案件,检查组根据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提供的发票情况和前期的调查核实情况,到你单位实地检查,未发现你单位的会计账簿中有西安苏姿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18张纸质发票(发票代码为6100181130,发票号码为05111551-05111568,价税合计2018457元)入账。但发现你单位所属期为2018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中有上述18份发票的信息,其显示该18份发票已于当期认证相符但未予抵扣。通过对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的检查,检查组认为你单位虽然未与西安苏姿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实际发生交易,但其要求对方公司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网上认证相符的行为,产生了增值税发票管理上的法律效力,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你单位仅将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网上认证相符但不予抵扣且未索取纸质发票,未入账处理的行为应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等之规定。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五条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未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处以8000元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丽水市税务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4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8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丽水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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