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正环罚决字〔2019〕5-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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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正阳县张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 | 41172410000161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伟 |
违法行为类型 | 环境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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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于2019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涂胶工段未安装集气罩,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正阳生态环境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2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正阳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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