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大运管罚(2017)0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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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云南曲靖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53030000000227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吕平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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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7年08月17日10时30分,大理州运政管理处稽查机动大队执法人员赵丰、师斌,在大凤路漏邑村路口依法对彭冬雪驾驶的隶属云南曲靖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云D72180号申龙31座客车进行检查时,查明当事人车内载有乘客24人,运费车公司和旅行社结算,云D72180号车2017年08月15日在昆明接的团,行程是昆明至丽江,途经大理,全程共5天,最后在昆明送团,通过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导游1份)现场拍照和摄像,认定当事人彭冬雪驾驶的隶属云南曲靖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云D72180号申龙31座客车已违反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营运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决定给予云南曲靖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罚款叁仟(3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大理龙溪路分理处,账号为137206436871,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理州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大理州交通运政管理处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22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大理州交通运政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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